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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12)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在阿坝州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所列项目以及标准下限收取。凡《明白卡》以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需经自治州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商务部门联合行文同意后方可有效。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及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在阿坝州投资具有经济社会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和其他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就业带动强、符合新型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州人民政府个案研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各县人民政府可酌情给予一定优惠或支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除已特别明确外,均由州、县受益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摊。对低于标准地价的土地优惠和各项财政政策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执行。企业在州内生产经营期限未满十年的,须退还州、县财政补助或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经济、科技、财政、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24日起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奖励暂行办法》(阿府发〔2004〕13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阿府发〔2004〕23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阿府发〔2007〕11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州政府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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