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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12)


  (三)投资从事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的新办企业,从营业之日起,按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年缴纳营业税额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8%,第3年至第5年扶持4%;年缴纳营业税额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10%,第3年至第5年扶持6%;年缴纳营业税额500万元及以上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12%,第3年至第5年扶持8%。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四)新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由州、县受益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3年按100%给予扶持,第4年和第5年按50%给予扶持。对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和循环经济项目可再享受3年与第4年和第5年相同的优惠。

  (五)对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的各类规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行减免。

  (六)生产地不在阿坝州,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州内的企业,自达到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税收阿坝州所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成阿工业园区等共建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比照执行。

  (七)新建农牧产业、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在环评、勘测等方面的投入部分,政府给予30~50%的扶持。在企业正式营业后,由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兑付给企业。

  (八)对通过增资扩能和技术改造,形成大批量生产特色产品、创造品牌、带动我州现代农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明显的企业,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享受以上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企业当年可享受的各项财政扶持金额累计不能超过该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和。

  (十)本条财政扶持是指州、县财政通过补助、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改、扩能、研发等。

  用地优惠

  第十一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用地优惠:

  (一)对同时达到下列投资和建设条件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供地,执行国家规定的阿坝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低价标准:

  1.入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价款等)在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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