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24日起实施。
州长:吴泽刚
2012年8月13日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资源开发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鼓励投资领域
第二条 阿坝州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重点投资下列产业:
(一)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综合开发;
(二)电解铝、工业硅、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磁材六大重点工业产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以及循环经济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开发;
(四)中、藏、羌医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五)文化产业、旅游景区、旅游商品开发;
(六)大宗物流,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
(七)国家、四川省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黄金开采、矿产资源开发、水电开发不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三)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四)项目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下同);
(五)在农业、林业用地上进行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