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权限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的通知
(黔教法发〔2012〕288号)
各市(州)教育局:
我厅于2011年9月就下发了《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暨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黔教法发〔2011〕310号),对权限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做了明确规定:本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厅属单位、学校和厅级单位教育类互联网的业务许可。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执行,做好所属辖区的互联网信息业务的审批。
文件下发以来,各地执行的情况不容乐观,我厅时常收到本应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互联网信息业务审批事项。为进一步做好权限内互联网信息业务审批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地各级教育局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级互联网信息业务的审批工作;并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所属辖区的互联网信息业务的审批工作。
三、请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所审批单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工作。
附件:
1、省教育厅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互联网信息业务审批所需的材料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1:
省教育厅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省教育厅)
行政执法责任人:霍健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具体条文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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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 师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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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
| 第十八项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
| 外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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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权限内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公布)
|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 民办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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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限内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
| 第22项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高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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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民办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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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3月1日公布)
|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外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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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公布)
|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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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权限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0日公布)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2000年6月29日公布)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法规处
本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厅属单位、学校和厅级单位教育类互联网的业务许可。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执行,做好所属辖区的互联网信息业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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