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本办法设立的个人账户合并时,因预缴养老保险费造成缴费年限重叠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原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予以退还,经本人申请,也可保留并继续计息,政府补贴部分(含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及地方统筹准备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入本办法的基金。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如有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和《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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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养老金年龄 │ 计发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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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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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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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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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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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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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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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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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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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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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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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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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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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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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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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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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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