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2〕3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下同)、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