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决策范围
(一)拟向省人大提交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代拟草案和拟对地方性教育法规作出修订、废止的建议案。
(二)拟向省政府提交的省政府教育规章代拟草案和拟对省政府教育规章作出修订、废止的正式建议。
(三)代省委、省政府起草的中长期教育发展改革规划,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的关于教育方面的专项意见、决定,以厅(委)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厅(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等。
(四)省级重大教育投资项目、重大教育经费安排、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省本级教育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教育事项。
(六)其他需要提交厅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决策制度
(一)民意反映制度。扩大公众对重大决策的参与深度和广度,经常地、有针对性、有计划地了解社情民意,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凡是涉及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发放书面征求意见函和在互联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三)咨询听证论证制度。凡事关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决策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坚持以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为前置程序。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后,厅党组再根据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进行决策。
(四)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凡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以厅(委)名义作出的重大决策,必须先通过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厅法律顾问对其进行合法性论证。积极发挥厅法律顾问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运用法律控制、事后实施法律补救的参谋、助手作用。
(五)跟踪、反馈和纠错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重大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纠错力度,尽量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带来的负面影响。
(六)重大事项“五个不决策”制度。对重大决策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厅党组不予讨论决定:1.未经深入调研的;2.未经专家咨询的;3.未广泛听取民意或多数群众不拥护的;4.未经合法性论证的;5.未经会议集体讨论的。
四、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