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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或变相抽逃其资金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处以其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抽逃资本金主要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借款名义进行内外部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县(区)金融办立即收缴省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的批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工作。
  对辖区内存在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区),一经查实,市政府将暂停核准其县(区)内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直至整改到位,纠正全部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帐外经营,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立账簿、逃避监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小额贷款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或其他股东,利用个人名义违规发放贷款,一经查实,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不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计提、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等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拓宽业务范围、增资扩股、扩展融资等方面从严控制,同时取消其税收优惠、参与考核奖励等资格。对于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辖内情况,制定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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