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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经营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消防及安全设施应齐全,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省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区)金融办和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县(区)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报表和资料汇总,并于每月前六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市金融办应当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县(区)监管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一次常规性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金融办可以随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省政府金融办指定要求检查的;
  (二)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
  (三)有投诉、举报的;
  (四)有来自公安、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
  (五)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市金融办应当组织对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谈话,重点就经营范围、禁止从事的经营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开展教育培训,并组织对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考试。集体谈话记录及考试情况,作为申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备材料。

第五章 强化政策扶持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存款的金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应给予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应积极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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