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第四条 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等单位组成。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条 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组织市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三)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
(四)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指导县、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
(六)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
(二)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对抽逃资本金或变相抽逃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贷款合同备案手续,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检时,应同时征求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意见。如果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企业年检手续。
第七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二)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审核、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