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皖政办〔2009〕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市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及监管具体规定;
(二)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申请;
(三)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四)负责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集资等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