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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二等奖。

  (三)一等奖。

  1.现代农业、新型工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保障性住房类项目: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2.旅游地产、城镇化项目: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第十二条 奖惩设定:

  (一)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金额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安排后续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用地指标。

  (三)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未达到80%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四)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的,或项目举行奠基仪式后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从省重点项目名单中除名,以后不再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

  (五)项目建设单位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取消评奖资格。

五、考核实施

  第十三条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具体考核工作由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当年年底着手实施考核工作,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考核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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