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的省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奖惩措施
第十条 奖励原则:
(一)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奖励。
(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将现代农业、新型工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保障性住房类项目与旅游地产、城镇化项目划为不同类的奖励项目。同时,按照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将项目划分为四档。
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40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
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30-40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20-30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10-20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奖项设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三等奖。
1.现代农业、新型工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保障性住房类项目: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三等奖。
2.旅游地产、城镇化项目: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三等奖。
(二)二等奖。
1.现代农业、新型工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保障性住房类项目: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二等奖。
2.旅游地产、城镇化项目: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