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省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的省直部门:完成和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对负有行政审批、审查职责的省直部门:提前完成审批审查工作的给予通报表彰。
(三)奖励对象划分为四档。
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100亿元以上的省直部门;
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40-100亿元的省直部门;
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20-40亿元的省直部门;
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20亿元以下的省直部门。
第八条 奖项设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三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三等奖。
(二)二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二等奖。
(三)一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第九条 奖惩设定:
(一)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金额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获得一等奖的省直部门,将被评为项目推进先进单位。
(三)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提前完成审批工作的省直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四)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省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未达到70%的省直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六)对发生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省直部门,取消评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