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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奖项设定:上台阶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基本奖。

  (一)基本奖。

  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市、县政府可获得基本奖。

  (二)三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三等奖。

  (三)二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8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二等奖。

  (四)一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五)上台阶奖。

  第一档:实际完成年度投资230亿元以上;

  第二档:实际完成年度投资150亿元以上;

  第三档:实际完成年度投资100亿元以上;

  第四档:实际完成年度投资60亿元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上台阶奖。

  第六条 奖惩设定:

  (一)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基本奖、上台阶奖,奖励金额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获得上台阶奖、一等奖的市、县政府,在年度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时给予加分奖励。

  (三)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未达到70%的市、县政府,给予诫勉谈话。

  (五)对发生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市、县政府,取消评奖资格。

三、对省直部门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 奖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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