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奖项设定:上台阶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基本奖。
(一)基本奖。
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市、县政府可获得基本奖。
(二)三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三等奖。
(三)二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8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二等奖。
(四)一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五)上台阶奖。
第一档:实际完成年度投资230亿元以上;
第二档:实际完成年度投资150亿元以上;
第三档:实际完成年度投资100亿元以上;
第四档:实际完成年度投资60亿元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上台阶奖。
第六条 奖惩设定:
(一)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基本奖、上台阶奖,奖励金额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获得上台阶奖、一等奖的市、县政府,在年度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时给予加分奖励。
(三)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未达到70%的市、县政府,给予诫勉谈话。
(五)对发生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市、县政府,取消评奖资格。
三、对省直部门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 奖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