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2〕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1日
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的责任落实,充分调动全省上下推进重点项目的积极性,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惩考核对象
(一)负责省重点项目推进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发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下同);
(二)作为省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的省直部门,以及负有行政审批、审查职能的省直部门;
(三)负责承担单个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奖惩考核内容
(一)对市、县政府: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实际完成额和增长比例;
(二)对省直部门:一是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实际完成额和增长比例,二是省直部门行政审批效率;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实际完成额和增长比例。
二、对市、县政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 奖励对象及原则:
(一)奖励对象: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市、县政府给予奖励。
(二)分类奖励原则: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市、县政府划分为四档。
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100亿元以上的市、县政府;
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40-100亿元的市、县政府;
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20-40亿元的市、县政府;
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20亿元以下的市、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