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目标
(一)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烟尘控制区和无煤区(基本无煤区)建设及巩固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8〕61号)的规定,基本无煤区的建设目标为:覆盖面积为建成区6.7平方公里(2009年统计)的30%即2.01平方公里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委办〔2010〕61号)及“三城同创”的要求,烟尘控制区的建设目标为:覆盖面积为建成区的90%即6.03平方公里。
五、执行依据和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T14-1996);
(四)《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五)《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六)《
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环字〔87〕第16号);
(七)《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烟尘控制区和无煤区(基本无煤区)建设及巩固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8〕61号)。
六、验收标准
(一)基本无煤区
基本无煤区建成范围内的居民使用清洁能源的比例不低于90%;大于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工业生产原料用煤炉窑及不能改为清洁能源的用能设施必须治理达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工业炉窑和餐饮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建筑工地食堂炉灶、茶水炉等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95%。
(二)烟尘控制区
1.烟控区内的各类锅炉、工业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座、眼)计算, 应有95%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即林格曼一级标准),未达标的炉灶,其排放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2.烟控区内的各种工业窑炉、大于或等于0.7MW(1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油(气)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必须有80%以上的窑炉(锅炉)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