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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矿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有效提升地质矿产科技创新能力

  (十二)实施科技创新工程。

  实行产学研联合,组织对重大地质问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关键技术的攻关,深化地质找矿规律和方法技术研究,构建全省地质科技创新体系。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建设,加快建设地质信息多元集成社会化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信息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方法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研究,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炼、保护利用科技水平。

  (十三)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以重大地质勘查开发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加快培养和积极引进行业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物。完善激励创新的人才成长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强对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营造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努力建设一支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质矿产科技人才队伍。

  (十四)提高地质矿产装备水平。

  加大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装备投入力度,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新装备,提高装备利用率,推广应用地质矿产新工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自主研发的支持,将科研专项列入省级科研计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全省地质监测站网等科技平台建设,提高地质矿产装备整体素质。

  六、逐步完善矿产勘查开发管理体制机制

  (十五)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新机制。

  全面落实2010年省政府与国土资源部签署的《关于加强广东省地质工作的合作协议》,进一步完善部省合作机制。切实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做好与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衔接协调,形成两者互动发展的机制。统筹部署地质找矿重大项目,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矿产勘查开发,鼓励地勘单位实行探采一体化,建立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相互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地勘队伍改革协调配合”的地质勘查新机制。对特定矿种制订特殊措施,确保特定矿种商业勘查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进一步理顺矿业开发的利益分配机制。

  遵循有利于矿业经济科学发展的原则,合理出让探矿权。完善探矿权价款分成办法,出让财政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矿业权的所得价款,在扣除上交中央财政部分后,地方分成部分由省、市、县、国有地勘单位按一定比例分配,县分成部分要充分照顾矿业权所在地的镇、村利益,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相关单位研究制订。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因矿产资源开发导致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损毁的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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