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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要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资金投入新机制,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循环。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4·22世界地球日”和“5·12防灾减灾日”,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把此项活动作为常规性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提高全民科学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教育部门要把预防地质灾害和防灾避险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培养学生防范地质灾害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协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和国办函〔2011〕94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各部门的工作协调,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铁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域治理,负责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及时进行治理。旅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和发布气象预警信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投入,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驻琼武警黄金部队要根据调整后的职能,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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