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统筹搬迁避让,确保群众安全。加大对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力度,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各级政府要按照缓急轻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工程治理,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要重点对中小学校、农村集镇、旅游景区、山区城镇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综合治理。继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重点做好因采矿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逐步消除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对于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坚决措施把受威胁的群众及时搬迁避让。各市县政府要把搬迁避让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实施,有效减少地质灾害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搬迁安置点选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五)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要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抓紧组建以驻琼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武警黄金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逐步建立和形成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地质灾害快速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中部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市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综合协调和部门联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和灾情信息上报等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能力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应急技术指导机构,抓紧研究制定《海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程,有效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要建立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探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