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琼府〔2012〕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生命工程,是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并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了重大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但是,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治理投入不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广大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还不强,极端天气和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和国办函〔2011〕94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做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为重点,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以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级政府为防灾责任主体,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三级防灾体系;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阶段实施,重点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的城镇和山区农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