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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关于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关于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自治县关于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酉阳自治县关于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

  为规范林地林木资源流转秩序,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林地林木的流转应符合林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流转双方意愿,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依法流转林权。

  (二)保护和发展并重原则。林地林木流转要有利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三)不改变林地用途原则。林地林木流转不得擅自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四)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原则。坚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经营和流转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培育、合理开发、持续利用森林资源。

  二、流转范围

  (一)可以流转的林地和林木:权属明确且分类经营区划界定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界定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的使用权。

  (二)原则上不能流转的林地和林木: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

  (三)不能流转的林地和林木: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已抵押、担保的;国家、市、县森林公园和名胜风景区的;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以及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均不得流转。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收征用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林地开发治理的;国家、市规定不允许流转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林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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