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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环境保护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国家中部地区二级标准要求,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监察、辐射监管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环境宣教和辐射管理机构,成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配齐环境监察、监测、信息机构人员编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探索在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环境监察稽查机制。推进环境监测自动化建设,依法及时公开环境监测信息。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2012年启动和推进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规范环境信息数据标准,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三)健全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领导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环境保护的规划区划、资金投入、执法监督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统一发布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制定节能减排综合性政策。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机动车辆的强制报废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黄标车淘汰和机动车尾气减排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的指导和引导,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经济部门要严格行业准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实施。商务部门要协助做好机动车拆解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助做好营运车辆的报废工作。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减排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危害。财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和"以奖代补",将环境保护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重点并逐年增加。监察、国土、城管执法、科技、水利、林业、卫生、旅游、金融、供电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
  (四)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工作。
  1. 落实领导责任制。环境保护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县(区)政府要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年考评"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
  2. 强化目标考核。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根据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目标责任书和《亳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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