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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 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指标。到2015年6月底,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35%,所有重点建制镇、环境优美乡镇和煤炭矿区建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每个县均建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2012年底,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县城和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实施减量化处理并妥善处置。
  3. 机动车环保标志指标。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从2012年起,禁止外地"黄标车"转入上牌。到2013年,实现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覆盖,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80%以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发放率达到90%以上。2014年年底前,实行城区主要街道"黄标车"限行制度。到2015年6月底,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大型载客、重型载货运营"黄标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其他运营"黄标车"。
  4. 环境质量指标。到2015年6月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主要河流国控、省控出境水质达到国家要求。保持全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达到90%以上,城区主要交通干线噪声控制在70分贝以内,区域噪声达到功能区划标准。
  5. 农村生态环境指标。蒙城县和利辛县启动并完成省级生态县建设任务。每年各县、区要创建完成2个市级、1个省级以上生态村(镇)和绿色学校(社区),并申报1个国家级生态村(镇)。到2015年6月底,全市力争创建完成1个国家级生态镇,2个国家级生态村,1个省级生态县,5个省级生态镇,20个省级生态村,5个以上省级绿色学校(社区),30个以上市级生态村镇;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4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8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
  三、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1. 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编制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拟扩区的工业园区,要按照省政府的扩区意见,进行扩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于年内完成报批。鼓励乡镇工业功能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审批。
  2. 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环境预审工作,严禁引进涉及铅、汞、砷、铬等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含有致癌、致畸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以及排放恶臭污染物对周围群众有影响的项目。原则上,所有新建工业项目均应集中在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对在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工业项目,除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规划的要求外,须经建设、土地、环保、水利等部门预审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工业企业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的,要结合技术改造,逐步退城进园,禁止原址扩建。对新建项目要严格环评审批,严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水土保持、规划选址、新改扩排污口许可等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不批":即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选址布局不合理、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地区、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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