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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政〔201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21号)精神,提高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全面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管理和执法能力得到加强,生态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但是,我市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地下水仍存在污染隐患,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污总量增加与区域环境容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由于减排指标增项、领域扩大、认定严格、减排项目工程推进难度加大,从2012年起省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我市环境保护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上下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和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在加快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推进经济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第七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主线,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重点,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为抓手,强化污染防治,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二)总体目标。
  1.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到2015年,实现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6.4%、7.9%、9.8%和3.8%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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