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浙卫发[2012]16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卫生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
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
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情况说明
本目录根据卫生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精神,按照卫生部《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要求,以《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2004试行)的分级目录为基础,主要对《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版基层部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所列抗菌药物进行分级。
(一)本目录所分类抗菌药物指卫生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所定义的药品,即: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也不包括抗麻风药物和局用抗菌药物。
(二)本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各种抗菌药物:
1.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增补目录;
2.浙江省社保、工伤、生育保险目录;
3.国家处方集;
4.虽未进入上述目录,但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抗菌药物,包括新上市抗菌药物;
(三)本目录适用于二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按照《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和省增补目录中通用名相同的抗菌药物,使用品种数不得超过二级医院规定的品种数量,不再另行制定分级管理目录,其分级管理权限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