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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12)


  (一)服务性收费

  1、档案查阅费。学校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档案查阅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2、信息检索查询费。学校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但对需要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的社会人员可以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主要用于期刊数据库购置和相关设备维护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不得营利的原则提出,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3、补办证卡费。高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收取补证卡费用,每证(卡)不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4、学生体检费。高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要求,在校医务室(所)、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格检查时可收取体检费。

  一般体检(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血常规检测、X光胸透),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5、校内场所使用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游泳池、网球场、健美馆、羽毛球馆等校内场所可适当收取使用费或门票,高校实验室对外使用时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成本、不得营利的原则制定,应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6、培训费。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高校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7、上机、上网服务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校园网包月用户不得高于30元/月.户,非包月用户不得高于1元/小时。学生课余上机、上网服务费仅限于向直接使用除图书馆、阅览室之外的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计算机操作、互联网服务费,不得在图书馆、阅览室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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