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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12)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琼教财〔2012〕118号)


各高等学校:

  2010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教财[2010]51号),规范了我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根据高等学校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结合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督查组专项督查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已对该文件中 “上机、上网服务费”项目收费进行了修订,并增加“热水使用费”收费项目,经报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再予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请各高校严格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修订)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我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二)收费基本原则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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