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
(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九条 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成立,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加项目咨询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评价标识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设计单位在取得业主授权后,可单独申报“设计标识”。
(二)“设计标识”应在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一年内提交评价标识申请,“设计标识”证书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应在申请项目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提交评价标识申请,“运行标识”证书和标志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复审延期。
(三)申请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绿标办”。
第十三条 “省绿标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从专家库按不同专业随机抽取7-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包括规划和建筑、采暖供热、建筑材料、节能检测、节能技术与施工、给排水、智能与电气、建筑经济等专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组织核查小组对申报“运行标识”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协助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