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分级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民用建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对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从2013年起,贵阳市由政府投资新建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强制性评价标识,否则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从2014年起,全省由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贵阳市由政府投资新建的保障房均实行强制性评价标识,否则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建筑均须进行评价标识。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贵州省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管理。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