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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参与部门:市城管执法局、爱卫办、农业局、林业局、园林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创建跟踪
  惠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跟踪国家生态市各项指标及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时向市创建国家生态市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汇报,分析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收集、整理创建信息,协调组织新闻媒体新闻宣传,组织社会宣教活动;对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创建工作进行跟踪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办好《惠州创建国家生态市简报》,及时通报国家生态市建设的进展情况。
  牵头部门:市创建国家生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与部门:市环保局。
  四、实施步骤
  创建国家生态市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成立以市长任组长的市创建国家生态市领导小组,充实专门创建机构,编制《惠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惠州国家生态市建设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办理报批手续。各县(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创建机构,并编制《国家生态县(区)建设规划》。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落实《惠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实施方案》,将创建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启动创建国家生态市;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形成人人参与的创建氛围。
  (三)全面建设阶段(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全面实施《惠州生态市建设规划》,全面开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与建设等工作,抓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各项指标基本达到生态市建设指标要求。
  (四)自我总结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总结前一阶段的创建工作,检查建设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完善薄弱环节,查漏补缺,做好考核验收汇报材料的编写工作。
  (五)申请验收阶段(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编写惠州市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制作电视宣传片和多媒体汇报系统,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环保厅、国家环境保护部,接受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生态市建设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形式,是全面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城市的重要载体,也是抓好环保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创建工作的深远意义,扎实推进各项创建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创建氛围
  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市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生态保护政策的宣传教育,拓展宣传教育的对象,加强中小学、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对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典型事迹予以弘扬,对破坏创建工作的案件予以曝光,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道德教育,形成人人积极行动、自觉参与创建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市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
  (三)统筹协调,确保任务完成
  市创建国家生态市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市创建国家生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惠州国家生态市建设规划》制订创建国家生态市实施方案,将国家生态市建设的有关指标、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及时向市创建国家生态市领导小组反馈有关信息。同时各有关单位就本部门负责的指标和任务制订分年度实施方案,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四)加大投入,提供资金保障
  将创建国家生态市有关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支出,提高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依法征收排污费,将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加快推进创造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产业化。积极拓展生态保护资金渠道,努力建立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生态保护投资机制,为创建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市财政加大生态创建“以奖代补”的力度,对成功创建生态村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生态示范镇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单位奖励40万元。各县(区)要制定配套的“以奖代补”措施,以鼓励镇(办)、村开展生态创建。
  (五)加强督查,严格考核问责
  将创建国家生态市任务列入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对创建国家生态市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惠州创建国家生态市的实施和监督。

  附件:
  1.创建国家生态市考核指标任务分解表
  2.各县(区)生态镇(村)创建计划表

  附件1
  创建国家生态市考核指标任务分解表

  1.基本条件

序号

基本条件

责任部门

配合部门

主要任务

1

编制《生态市建设规划》,通过市人大审议并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市创建国家生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局、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协同市创建国家生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12年年底前编制《生态市建设规划》,并提请市人大审议、颁布和实施;

市法制局负责协调和审核创建所需的制度规定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强化依法行政和推进法制建设,确保各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2

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保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环保工作和生态市相关指标纳入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市编办负责独立环保机构编制保障。

3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循环经济,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完成省下达节能工作任务,推进工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及工艺;

市环保局负责完成省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确保无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

市林业局负责我市外来入侵物种的控制,确保入侵物种不会对我市的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市环保局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的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在良好水平,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

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卫局、市林业局、市文明城市工作局

各县(区)按照国家生态县(区)的建设指标进行创建,大力推进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各乡镇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确保我市80%的县(区)在2015年6月前创建成国家生态县(区);

市环保局做好国家环保模范城巩固提高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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