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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1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方案》业经十一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

  惠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方案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5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提高我市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成果,实现《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提出的“到2020年,所有城市达到生态市要求,建成生态城市群”目标,持续提升区域生态优势,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实现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市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发展生态产业和循环经济为主线,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民生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为总目标,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动力,以科学技术和生态文明为支撑,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提升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和生态水平,建设宜居宜业的文明生态城,率先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80%的县(区)成为国家生态县(区),国家生态县(区)中80%的镇成为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乡镇中80%以上的行政村成为市级以上生态村,2015年年底通过国家生态市考核验收。
  城市生态环境趋于良好,城市环境全面达标,基本形成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生态风险得到防控;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成为主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生态文化得到长足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城乡环境统筹协调,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民生质量全面提高。
  (二)重点目标
  1.经济发展指标。到2014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8000元以上,第三产业占GDP比例40%以上,单位GDP能耗不高于0.9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低于20立方米/万元,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达到100%。
  2.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逐年提高,位于全省前列。受保护地占全市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17%以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率达到8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人;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环保投资占GDP比重3.5%以上;环境质量、自然生态环境继续保持良好水平。
  三、主要任务
  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共有5项基本条件和18项建设指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分期建设、分批达标的原则推进创建国家生态市的各项工作。
  创建国家生态市的主要任务包括生态创建、创建宣教、生态产业建设、生态恢复与污染控制、创建跟踪等任务。
  (一)生态创建。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重点突破,逐步完善村、乡镇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各行政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级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县(区)的创建工作,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1.国家生态县(区)创建。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生态县(区)的创建标准,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2013年3月底前通过同级人大审议并颁布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大力实施生态村、生态乡镇建设等“细胞”工程和基础工程,切实抓好镇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展以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为重点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着力优化村镇人居生态环境。到2015年,全市80%的县(区)成为国家生态县(区)。
  2.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各县(区)要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办)认真按照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标准,结合国家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生态乡镇创建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创建机制体制,不断加大生态建设力度,认真抓好工程项目的落实,集中力量解决创建的重点和难点,确保各县(区)80%的乡镇(街道)成为国家级生态乡镇。
  3.生态村创建。各乡镇(街道办)要统筹好辖区内生态村创建工作,将生态村的创建工作与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按照生态村创建标准,集中力量,高标准地创建一批生态村,确保辖区内生态村所占比例达到80%的要求。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参与部门: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卫局、林业局、文明城市工作局。
  (二)创建宣教
  宣教工作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两方面内容。
  1.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各地要加大对创建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利用各种形式,弘扬生态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倡导环境友好的可持续消费方式,使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行为成为全社会的公共道德和公民的行为规范;组织制作创建国家生态市的电视宣传片,每年广泛征求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并持续改进环保工作,确保公众对环境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参与部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惠州广电传媒集团、惠州报业集团,市统计局、财政局。
  2.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全面开展中小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把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计划,并广泛开展环境实践教育活动。开展创建绿色学校工作。
  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参与部门:市环保局。
  (三)生态产业建设
  1.产业规划
  将国家生态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并安排国家生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加速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由规模速度型向规模速度与质量效益型并重转变,由粗放型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形成一批有较高资源利用率、较低污染排放强度的示范性企业。出台一系列政策大力支持第三产业发展,调整我市一、二、三产业发展方向,提高第三产业占GDP的比例,2014年以前第三产业占GDP的比例达到40%以上。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局。
  参与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环保局。
  2.生态工业
  (1)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经济体系。根据总体规划,对现有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模式。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严重的新企业,科技含量高、投入产出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要进园进区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对现有工业园区进行改造,探索生态工业园建设模式。
  (2)开展节能节水降耗,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在工业节能方面,加强现有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重点抓好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严格实施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水体的纳污能力对排污企业进行总量控制,进一步依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征收排污费。新建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科学确定能源消耗和用水标准,实施废水和废物集中处置;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强度,提高能源资源的整体利用水平,降低单位GDP能耗。在节约用水方面,贯彻执行国家节水方面的有关条例,新建一批中水回用工程项目,2014年以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控制在20立方米/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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