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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2)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惠府办〔201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10〕9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惠市委办〔2012〕12号),进一步加快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均等化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被所在县、区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其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居民医保B档)由所在县、区财政负担。
  二、打通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衔接通道
  参加本市居民医保B档缴费满1年,实现就业后直接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居民医保B档缴费年限直接计算为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居民医保A档缴费每满2年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1年,并将其累计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参保人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在停缴职工医保费后的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视同连续参保,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提高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职工医保从16万元提高至30万元,居民医保B档从13万元提高到30万元,居民医保A档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四、提高医保政策内住院报销比例
  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从90%提高到95%;居民医保A档的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从80%提高到95%;二级医院从65%提高到70%、三级医院从50%提高到60%;居民医保B档的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从85%提高到95%;二级医院从75%提高到85%、三级医院从65%提高到75%;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止妊娠或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医院100%,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从75%、65%统一提高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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