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惠州市所属城镇居民户籍;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各县、区对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4.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条上款第1目、第2目条件的年满30周岁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人士,可以独立申请公租房。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惠州市所属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3.申请前在本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就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县(区)城镇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含2年),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就业单位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含2年);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县、区无房产。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申请条件由投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引进人才申请人才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配租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公告、轮候、选房和备案程序。
(一)申请。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时,申请人应根据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的公租房项目地点和建设方案,进行需求登记。
(二)初审及公示。社区居委会或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基本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居住房号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送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