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供应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组织建设的公租房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由政府有偿供应土地,并将所建公租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在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公租房。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组织建设的公租房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公租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出租出售收入;
(四)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基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
(七)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公租房筹集资金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资金来源包括:
(一)投资方自筹的资金;
(二)商业银行贷款的资金;
(三)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
第十五条 公租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政府指定职能部门作为项目法人,采用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特许建设等方式进行。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其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纳入全市公租房建设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整体转让,但公租房性质不变。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原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指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一套公租房,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二十条 通过购房入户进入本市的户籍人员暂不得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