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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建立需求申报制度,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1.开展需求登记。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的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2.组织审查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或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
  各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对符合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的,应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转当地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3.完善统计建档。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统一在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住房保障管理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4.制定建设规划。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定期轮候、逐年分步解决的原则,组织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
  5.做好定点需求登记。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公租房的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6.实行轮候保障。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由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分配。具体轮候规则和轮候期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建立公租房轮候档案,加强对轮候家庭人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动态监管,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轮候资格,所有轮候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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