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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会同市编办、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房管局、地税局、金融工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三、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按照减少保障房种类的原则,惠城中心区在2012年底前、其他县、区在2013年底前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公务人员过渡性住房和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租房,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分档补助的原则,针对租住公租房保障家庭不同经济困难程度实施差别化租金补助,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供应。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二)实行分类保障。按照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分开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具有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供应。
  (三)合理确定户型、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居室和两居室。鼓励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租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做到小户型、多功能、好配套,满足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县(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参考市场租金水平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核定统一的租金标准。
  按照分类分档补助的原则,制订城镇困难和低收入家庭住房补助实施办法,区分对不同类别经济困难的保障对象给予相应的租金补助。其中,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承租政府的公租房,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计收。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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