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品牌效应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效应,提高我市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和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两区引领两化”战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肇庆高新区实施“一区多园”管理,进一步突破发展空间和体制瓶颈,引导各县(市、区)突出主导产业,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区域优势产业集群,提高园区发展层次和产业发展水平,实现以国家高新区带动各县(市、区)经济协调联动发展,引领全市新型工业化。
第三条 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和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尊重各方,互利共赢。既要有利于激发肇庆高新区的发展潜力,又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各分园区及所在地政府的积极性,形成“一区多园”共赢发展模式。
(二)创新体制、简政放权。进一步解放思想、理顺体制、转变职能、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三)统筹协调、科学发展。肇庆高新区(大旺园区)建设成为辐射带动能力强、引领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核心园区,各分园区建设成为差异化发展、各具特色的专业园区。
(四)统分结合,委托管理。建立相对紧密的协调机制,促使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内涵和外延互动发展。
第四条 所有纳入“一区多园”管理的分园区,均为依法依规设立的工业园区。“一区多园”的管理不涉及工业园区的设立、变更、调整,不涉及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