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自《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出具后15日内,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所使用药剂的出厂合格证;
(四)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或《商品房权属证书》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经备案的《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以1幢房屋为单位,1份《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的白蚁防治工程范围仅为1幢房屋内。
第二十三条 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处理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合同包治期限的规定定期进行回访复查。作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竣工后,前五年每年复查1次,以后每年复查2次;作预防处理的装饰装修房屋每年复查1次;作灭治处理的原有房屋每年复查1次。
第二十四条 对已作白蚁防治的新建房屋进行回访复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填写《白蚁预防(灭治)工程回访复查表》,并会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签字盖章,做好工程回访复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 已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在《白蚁预防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装饰、装修或修缮时,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及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对装饰、装修或修缮部分进行预防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签订《白蚁灭治合同》,防止蚁害加重和扩散。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工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