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数额;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在市城区(端州区、鼎湖区)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市辖区内各县(市)、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白蚁防治单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白蚁防治的行业组织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白蚁防治技能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第三章 白蚁预防及灭治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该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办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范围应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建筑设计图纸为准。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操作程序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防治。
在建设项目的房屋白蚁预防范围内,应当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施工图进行白蚁预防设计,并制订出白蚁防治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