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肇府〔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行为,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原建设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城区(端州区、鼎湖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并委托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负责其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城乡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鼓励白蚁防治企业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对本行业实行自律。
第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二章 白蚁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