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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与审查的专家在“广东省国土资源系统水文工程环境地质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选取一定比例的经济专家。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工程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步竣工验收和最终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竣工验收应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主体工程完成后,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进行现场检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最终竣工验收应在初步竣工验收存在问题完成整改后进行。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只进行最终验收。

  第十四条 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与验收规范;

  (三)勘查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方案。

  第十五条 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治理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三)有治理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监理工作报告;

  (七)编制完成竣工报告,并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完成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体工程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检测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十六条 初步竣工验收程序:

  (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专家组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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