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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监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行政监察。

  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算进行评审核准,按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进行绩效考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审批。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费,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外,各地应多渠道、多方面筹措,以满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需要。

第二章 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监察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国土资源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立项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采取的防灾措施、技术路线、主要工程量、工程概算、招标基本情况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

  第八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工程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确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实行资质等级制度,相关资质由相应地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颁发。

  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单位承担;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单位承担。

  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实行专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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