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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31日十二届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肇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相关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需要采取专项工程措施,控制或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公益性的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程,应尽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订相关技术要求,组织、指导、监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以及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立项。取得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的项目视为已经批准立项,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经核实后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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