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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则》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12]2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以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市房管局备案的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其经营范围内包含招标代理业务项,有健全的招标代理服务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代理机构应在市房管局招投标平台中建立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应为本单位的专职人员。其中,业务人员应熟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具有物业管理师资格或经市房管局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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