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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若你公司对上述处理和记分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的5日内向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查。

单 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签 收 人:
年  月  日

  *本告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企业信用信息记载依据,由开具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物业服务企业留存;第三联交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留存。

  不良信息记分明细

序号

检查项

记分情况

分值

备注

1

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18

 

2

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18

 

3

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18

 

4

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18

 

5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8

 

6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8

 

7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18

 

8

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8

 

9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8

 

10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的

  

18

 

11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8

 

12

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

 

13

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或发生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6

 

14

未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虚报、瞒报、拒报相关信息的;或提供伪造、篡改资料的

  

6

 

15

企业终止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的

  

6

 

16

未按规定对承接物业进行检验及对相关资料核对接收的

  

6

 

17

拒绝或拖延提供相关账目资料,影响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进行财务审计的

  

6

 

18

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纳入业主大会银行账户的;或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

  

6

 

19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6

 

20

未按规定填写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检查、督查记录簿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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