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年4月8日)
各区、县(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浙政发〔2009〕78号、浙国税发〔2007〕17号及浙民工〔2011〕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资质管理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审对象与时间
2011年度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对象为全市持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本次年检重点为:
1、平时信访、举报较多和有否残疾职工挂名不上岗的现象;
2、增值税退税金额较多和残疾人增减变化较频繁的;
3、上年度年检年审列入被整改的企业和2010年1月1日后新申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4、核查引进适合残疾人操作先进设备的企业使用情况;
5、核查残疾职工权益保障落实情况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自3月中旬开始,6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3月中旬至4月30日为企业自查及区、县(市)普查阶段; 5月1日至5月31日为市级抽查阶段; 6月1日至6月30日为省工办汇总复核阶段。
二、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标准
1、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2、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严格执行《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
3、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