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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记录在网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履行期限、规章制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条 (中标备案)
  招标人在网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市房管局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一)《中标备案表》;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四)中标通知书;
  (五)物业服务合同。
  市房管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完成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通过网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前2个月,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物业承接验收)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物业查验,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诚信信息)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诚信信息,纳入本市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库。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市房管局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理)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对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一经查实,市房管局将在全行业予以通报批评,或出具行政检查告知书;情节严重的,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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