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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二)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要求;
  (三)物业服务内容、要求及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五)招投标活动实施方案;
  (六)招投标过程发生费用的列支方式。
  第九条 (招投标信息公开)
  市房管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以下信息:
  (一)物业管理项目名称、地址、招标人、招标时间、招标形式和投标情况;
  (二)物业管理项目中标结果;
  (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备案的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招标备案:
  (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和《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委托书暨承诺书》;
  (二)物业项目详细规划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项目表)、规划部门核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
  (五)《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单》及《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承诺书》;
  (六)物业管理项目的其他必要资料。
  业主大会办理招标备案的,除提交前款所述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决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提供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上报)
  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和社会中介组织,应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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