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装备使用技能培训,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疏散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培训。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培训。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专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五十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抢险救援的费用,并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支付伤亡人员赔偿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含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依法严格实施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